外国语言文化学院文件
中矿大外文字[2017] 号
关于印发《外文学院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条例实施细则(2017)》的通知
各系、部、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国矿业大学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条例(修订)》,引导学生全面提高综合素质,经研究,决定对我院《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条例》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外国语言文化学院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条例实施细则(2017)》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外国语言文化学院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条例实施细则(2017)
外国语言文化学院
2017年5月12日
外国语言文化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印发
附件:
外国语言文化学院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条例实施细则
(20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创造性人才,增强学生素质,检验教育成果,规范学院工作,根据《中国矿业大学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条例(修订)》,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通过对学生素质发展进行综合测评,不仅能够准确、及时、客观地显现学院的育人效果,而且可以有效地促进学院学生工作更加规范和科学,实现对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与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有机结合,使学生在素质发展上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
第三条 对学生素质发展进行综合测评,必须在掌握学生大量具体考核材料的基础上,本着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的原则,采用个人小结、民主测评和组织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在每年9月份进行,凡在本院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中国籍本科生,均依据本条例进行测评。中途转专业学习的学生的综合测评在原班级进行,由转出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因各种原因休学的学生,不参加当年度的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延期毕业学生可参加当年度的素质发展综合测评,但不参加学年评优。
第五条 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分为基本素质测评和发展素质测评两个方面。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形成的德、智、体、美等方面的一般性表现;发展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形成的体现创新性、实践性和特长性的素质。
第六条素质测评加分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性原则,学院内测评加分以学校测评条例为基础,坚持依据统一、标准统一,坚持公平、公开、公正;
2、卓越性原则,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术、科技、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技能竞赛,积极进取,追求卓越,展现个人与集体良好风貌;
3、公益性原则,鼓励各项工作或活动展示体现大学生的人文关怀、社会责任和奉献精神;
4、生涯促进原则,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职业技能资质认证、社会实践和就业实习等活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知识应用能力,培养参与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促进未来生涯发展。
第二章 基本素质测评
第六条 基本素质测评包括思想品德素质测评、课程学习素质测评、身心素质测评等三项素质测评。
第七条 思想品德素质测评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态度、遵纪守法、文明素养等四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思想政治表现(总分25分)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活动。
3.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与同学和睦相处,团结协作能力强。
4.自觉加强道德修养,注重诚信,讲究公德,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5 有不积极参加班级组织的强制性集体活动如主题团日、主题班会等,并且未在组织委员处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者,扣1分/次。
(二)学习态度(总分30分)
1.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刻苦钻研,注重实践。
2.积极参与教学活动,努力掌握理论知识、基本技能和专业知识,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积极进取,勇于创新,视野开阔,求真务实,治学严谨,具有优良的学风。
4.科学素养和人文素养协调发展,努力拓展视野,构建合理知识结构,热爱所学专业,树立高尚的职业理想。
5.有旷课、无故缺勤等不遵守教学秩序要求的现象,扣1分/次。(班级学习委员负责本班课堂点名工作,辅导员与班主任进行抽查,出现瞒报漏报情况,学习委员与违纪者一并处理)
(三)遵纪守法(总分20分)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培养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法律精神。
2.遵守《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校纪校规。
3.强化自律意识,维护法律尊严和校纪校规的严肃性,自觉抵制违纪违法现象,无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
4.受到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处理者(以学院认定为准),扣4分/次;受警告处分者,扣6分/次;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扣8分/次。
(四)文明素养(总分25分)
1.礼貌待人,尊敬师长,敬业乐群。
2.作风踏实,行为正派,举止文明。
3.勤劳朴素,崇尚节俭,不挥霍浪费。
4.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乐于助人。
5.讲究卫生,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八条 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得分总分为100分,学院采取学生日常基础考核与班级民主测评相结合的方式,由班主任主持进行。班级民主测评在日常基础考核记录的基础上根据上述要求逐人分项进行(本人参加本人的测评)。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四个方面分别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测评。统计时先去掉一个最高测评等级和一个最低测评等级,再将思想政治表现和文明素养的测评等级分别换算成22.5分、20分、15分和12.5分,将学习态度的测评等级换算成27分、24分、18分和15分,将遵纪守法的测评等级换算成18分、16分、12分和10分。四项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即为该生的思想品德素质测评总评成绩(G1)。其计算公式如下:
G1=∑每人对该学生品德四个方面测评的评分之和/(参加测评的总人数-2)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思想品德素质测评视为不合格:
1.测评学年内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2.测评学年内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无故不参加班级民主测评者。
4.在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5.思想品德测评得分(G1)低于60分者。
第十条 课程学习素质测评以考查必修课和专业方向课的课程考试成绩为主,根据学生实际考分和相应学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课程学习成绩(G2),总分为100分。计算公式为:
课程学习素质测评得分(G2)=∑(课程实际考分×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其中,课程学习成绩以测评学年本专业所有必修课程计算。成绩计算一律采用百分制,不是百分制的核算成百分制。
采用五级分制的按要求进行换算:优-85分;良-75分;中-65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
辅修专业课程学习成绩不计入本项测评范围。
如首次考试不及格,重新学习(或补考)通过成绩按60分计算、绩点按1.0计算;如首次考试及格,按首次考试成绩及相应绩点计算。
第十一条 课程学习素质测评分四个等级,优(80-100),良(70-79),合格(60-69),不合格(60分以下)。原则上课程学习素质测评等级为优秀的学生在本专业中比例不超过20%,测评等级为良好及以上的比例不超过60%,具体比例按照实际测评结果确定。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课程学习素质测评不合格:
1.测评学年内所取得必修课学分低于应修学分的三分之二者。
2.课程学习素质测评得分(G2)低于60分者。
第十三条 身心素质测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树立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健康意识,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和精神面貌,有健康的体魄。
2.认真上好体育课,自觉按照学校和学院要求参加体育达标测试,积极参加各种体育竞赛活动和全民健身运动。
3.具有较强的自我锻炼意识,积极参加早锻炼和课外体育活动,掌握一定的体育技能,培养终身锻炼的良好习惯。
4.注重心理健康,正确对待挫折,人际关系和谐,社会适应能力强。
5.有健全的人格、高尚的情操、良好的意志品质和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对自我和客观世界有正确的认知。
第十四条 身心素质测评得分总分为100分,采取班级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班级民主测评根据上述基本要求和品德测评同时进行(本人参加本人的测评)。身心素质测评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测评。统计时先去掉一个最高测评等级和一个最低测评等级,再分别换算成90分、80分、60分和50分。测评得分之和的平均值即为该生的身心测评总评成绩(G3)。其计算公式如下:
G3=∑每人对该学生身心素质测评的评分/(参加测评的总人数-2)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身心素质测评视为不合格:
1.测评学年度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不合格者(本款适用2015级及以后的学生)。
2.身心素质测评得分(G3)低于60分者。
第十六条 基本素质测评得分通过对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得分、课程学习素质测评得分和身心素质测评得分进行加权并按以下公式得出:
基本素质测评得分=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得分(G1)×0.3+课程学习素质测评得分(G2)×0.6+身心素质测评得分(G3)×0.1
第十七条 基本素质测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对于一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的学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基本素质测评视为优秀。
1.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不低于80分。
2.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得分和身心素质测评得分均不低于80分。
3.课程学习素质测评等级达到优秀。
(二)对于一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的学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基本素质测评视为良好。
1.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不低于80分。
2.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得分和身心素质测评得分均不低于80分。
3.课程学习素质测评等级达到良好及以上。
(三)对于一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但其中有一门及以上的课程是通过补考取得学分的学生,其基本素质测评等级最高定为“良好”。
对于一学年内未取得全部应修学分,但达到应修学分的三分之二的学生,其基本素质测评等级最高定为“合格”。
(四)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低于60分,基本素质测评视为不合格。
第三章 发展素质测评
第十八条 发展素质测评主要包括学习提升素质、创新创业素质、社会工作素质、社会实践能力、志愿服务素质、文化艺术体育素质等方面的测评。发展素质测评得分采取直接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计算得出,不设上限。
第十九条 学习提升素质加分
1.根据课程学习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的排名,分别按如下标准加分:
加分类别 | 专业排名 前30% | 专业排名 前20% | 专业排名 前10% | 专业排名 前3% |
加分标准 | 3 | 6 | 9 | 15 |
2. 学年内学习成绩专业排名比上年度进步30个名次,加2分;如名次进入年级前30%,可与前述专业方向排名加分累加。
3.各类语言水平考试加分标准如下(每学年,不跨级累加):
考试类别 | 英语专业 | 德语专业 | ||
良好 | 合格 | 良好 | 合格 | |
大学英语四级 | 0 | 0 | 4 | 2 |
大学英语六级 | 4 | 2 | 6 | 4 |
专业四级 | 6 | 4 | 6 | 4 |
专业八级 | 8 | 6 | 8 | 6 |
大学德语四级 | 4 | 2 | 0 | 0 |
大学德语六级 | 6 | 4 | 4 | 2 |
雅思 | 5.5-2 6-3 6.5-4 7-6 | |||
托福 | 70-2 80-3 90-4 100-6 | |||
德福 | 3级-3 4级-4 5级-6 | |||
DSH | 1级-3,2级-4,3级-6 | |||
其它考试 | 初级水平考试不加分,中级水平加2分,高级水平加4分。 |
说明:
(1)英语、德语专业四级良好及以上:70分以上,合格:60-69分;英语四级、六级良好及以上:534分以上,合格:425-533分。
(2)其它考试包括BEC、上海口译资格证书考试、全国翻译专业资格考试和其它语种水平考试等。
4.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加分参考标准如下(每学年均加分,不跨级累加):
加分类别 | 二级 合格 | 二级 优秀 | 三级 合格 | 三级 优秀 | 四级 合格 | 四级 优秀 |
加分标准 | 1 | 2 | 3 | 4 | 5 | 6 |
5.辅修加分
(1)主修专业成绩合格以上,学年内辅修课程每通过一门,分等级加分:
良好及以上(75分以上):1.5分/门次,合格(60--74分):1分/门次。
(2)转入专业同学与专业现有学生相比,每学年多学的课程参照辅修课的加分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创新创业素质加分
1.学科竞赛加分(包括各类各级外语专业竞赛及其他学科竞赛如网页设计、数学建模竞赛等),具体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学院级 | 5 | 3 | 1 | 0.5 |
校、市级 | 7 | 5 | 3 | 1 |
省、部级 | 12 | 8 | 5 | 3 |
国家级 | 18 | 13 | 9 | 5 |
说明:
(1)一人在同一学年内以同一作品或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竞赛活动获得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项×1.2加分,不重复加分。以不同作品或项目参加竞赛活动的获奖者,可分别加分。集体奖项不减半加分。
(2)一项竞赛活动由多人参加并获奖的,如排名不分先后,均按相应级别加分;如排名有先后,排名第一的按相应级别加分,其余降一级加分。是否排名由学院或学校相关主管部门确定。
(3)各类竞赛活动若按名次评奖,则第一名对应一等奖,第二、三名对应二等奖,第四名以后对应三等奖。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4)参加国际级比赛获奖的,按照国家级获奖加分标准×1.2执行。
2.创新创业类竞赛加分(包括“挑战杯”系列竞赛以及各级各类创业计划竞赛等)
“挑战杯”系列竞赛、校级及以上创业计划竞赛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相应级别的加分标准×1.5;校级以下创业计划竞赛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相应级别的加分标准。
申报并成功获批立项的创新创业类项目,按照学科竞赛相应级别主持人按二等奖加分,参与者按三等奖标准加分。
3.学术论文加分
在正式刊物或出版物上发表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 分值 |
SCI、SSCI、CSSCI等一类刊物 | 15 |
核心期刊等二类刊物 | 8 |
一般正式出版等三类刊物 | 3 |
说明:
(1)同一篇文章两人共同发表,加分总标准按照上表执行,其中第一作者占60%,第二作者占40%;同一篇文章三人及以上共同发表,限前三位作者加分,加分总标准按照上表执行,其中第一作者占60%,第二作者占30%,第三作者占10%。
(2)同一篇文章只能加一次分。在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按上述加分标准×0.8进行;获奖文章按上述加分标准×1.2。
(3)在二类和三类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所加总分原则上不超过15分;在一类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加分不限。
(4)被市级及以上领导机关采用的调查报告(3000字以上)可参考学术论文加分标准予以加分.
4.专利加分
学生申请专利,经国家专利局受理属于发明专利,通过实质审查,取得专利授权通知书且专利权人为中国矿业大学的,一项加15分。属于两人合作的成果,第一申请人加9分,第二申请人加6分;属于三人及以上合作的成果,限前三名共同申请人加分,第一申请人加9分,第二申请人加4.5分,第三申请人加1.5分。被认定为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的,不予加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工作素质加分
1.担任班级学生干部,可采取班级民主测评和班主任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予以加分。
2.担任学院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视其工作现实表现予以加分。
3.担任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所任职务的主管部门视其工作现实表现予以加分。
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 别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校级和院级主要学生干部 | 8 | 6 | 4 | 0 |
校级和院级非主要学生干部 | 6 | 5 | 3 | 0 |
班级主要学生干部 | 8 | 6 | 0 | |
班级非主要学生干部 | 4 | 2 | 0 |
说明:
(1)班级、院级和校级学生干部的任期一般要满一年方可视考核情况予以加分。在学年末进行考核时,校级和院级学生干部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30%,良好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班级学生干部优秀的比例不超过1/3。
(2)班级主要学生干部是指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习委员,校级和院级主要学生干部指学生党支部书记、学生组织中各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学生干部,包括部门副职。班级非主要学生干部指班级除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以外的班委干部。校级和院级非主要学生干部指部门干事。辅导员助理参照校级和院级主要学生干部加分,合唱团与军乐团等需要长期训练的校级学生组织按班级非主要学生干部加分,体育锻炼考勤负责人和提案委员会成员按班级非主要学生干部加分标准加分。
(3)担任两个及以上班级、学院或校级学生干部的学生,如考核均为优秀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其它情况只按最高加分计算。校(院)学生会正副主席、校社团联合会正副主席如考核为优秀,按校(院)级主要学生干部优秀等级的加分标准×1.2计算。
(4)我院学生组织包括团委学生会、传媒中心,心理自助中心、党员工作站。校级社团只指青学社,院级社团指成立满一年经学院考核合格的未在学校注册的学院内部社团。校级社团干部参照校院级学生干部相应的加分标准,院级社团干部参照班级非主要学生干部相应的加分标准。
第二十二条 社会实践能力加分
以学校或学院表彰文件、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为准: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被评为院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加1分。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被评为校级或市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加4分。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被评为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加8分。
4.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并且能为学院或学校赢得荣誉但无官方认定荣誉的学生,视情况加分,总加分不能超过8分。
5.在该项素质加分中,因同一活动获得多种荣誉奖励的,按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加分。
第二十三条 志愿服务素质加分
志愿服务素质加分必须以完成规定的公益时长为前提,以学校或学院表彰文件、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为准:
1.被评为院级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的,加1分。
2.参加中国矿业大学服务总队并被评为校级服务标兵的加2分。
3.被评为校、市级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的,加4分。
4.被评为省级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的,加8分。
5.因同一活动获得多种荣誉奖励的,按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加分。
第二十四条 文化、艺术、体育素质加分
1.参加包括但不限于演讲比赛、知识竞赛、辩论赛、合唱比赛、体育竞赛等的文化类、艺术类和体育类竞赛活动获得奖励或表彰的,具体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院级 | 2 | 1.5 | 1 | 0.5 |
校、市级 | 4 | 3 | 2 | 1 |
省、部级 | 8 | 6 | 4 | 2 |
国家级 | 12 | 10 | 8 | 4 |
说明:
(1)以上活动评奖若以名次评出,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集体奖项不减半加分。
(2)在同一学年中以同一项目参加两个及以上不同级别的同类文体竞赛并获得名次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不重复加分。
(3)参加校、市级比赛及以下文化、艺术类活动获得表彰加分原则上不超过20分;参加校、市级比赛及以下体育类活动获得表彰加分原则上不超过20分,参与者统一加1分,其中完成全马加6分,完成半马加4分,完成其它赛程马拉松比赛加2分;参加省部级及以上活动获得表彰按实际情况累加。
(4)参加迎新晚会等非竞赛类展示活动的校园文化活动按照活动级别以三等奖加分,圣诞晚会以竞赛类活动加分,主持大型活动按活动级别以二等奖单独加分,校外活动亦按活动级别单独加分。
(5)参加校团委、校学工处等校级组织主办的竞赛类活动(以组织单位公章认证为准),由校学生会和校社团联合会直接牵头的竞技类比赛按照校级标准加分,由社团联合会主办分类社团承办的竞技类活动按院级标准减半加分。由校学生会各部、校社联下属的社团、校学工处下属部门举办的竞技类活动一律不予加分。
2.在经批准发行的官方报刊杂志、网络或新媒体平台上发表稿件(300字以上)一篇,原则上可以按以下标准加分,原则上不超过20分。
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校级 | 院级 |
加分标准 | 6 | 4 | 1 | 0.5 | 0.25 |
说明:
(1)发表稿件300字以下的减半加分。同一主题稿件在不同层级媒体转载的,按在最高层级媒体发表加分。
(2)在市级、校级和院级媒体上发表稿件的只对第一作者进行加分,总分不超过20分。
(3)在省级及以上媒体上发表稿件,属于两人共同发表的,加分总标准按照上表执行,其中第一作者占60%,第二作者占40%;属于三人及以上共同发表的,限前三位作者加分,加分总标准按照上表执行,其中第一作者占60%,第二作者占30%,第三作者占10%。
(4)校级及以上新闻作者为传媒中心工作人员的属于加分项目,院级及以上新闻作者为活动主办方或第三方属于加分项目,同一篇新闻稿按最高级别加分。
(5)中青网、新华网等官方媒体按照国家级网络新闻媒体标准加分,煤炭新闻网、大学生在线等媒体参照院级标准加分。
(6)在学院微信、微博中发表的原创类作品(包括原创视频)浏览人数超过200次的加0.2分,超过300加0.5分,超过500加1分,投票类不加分,多图文信息(头条除外)第一作者加0.3分,第二作者加0.1分,第三作者(含第三作者)以后均不加分。
3.在新生军训中表现突出,获校“学生军训先进个人”的,当年加2分。
4.积极参加学院体育锻炼活动者,在按次数排列的前10%者,加3分,在按次数排列的前30%,加1分。未达到锻炼总数50%,扣1分,未达到锻炼总数30%,扣3分。
5.晚自习、晚熄灯、宿舍内务检查中优秀总次数在前60%者优先推荐星级宿舍评比,优秀总次数在前10%者宿舍全体成员加3分,前30%者加1分。
第二十五条 优良学风班创建评选活动加分
1.在每一期优良学风班创建评选活动中,获得“优良学风班”荣誉称号或者获得两次及以上“优良学风流动红旗”的班级,其班级成员在学年素质综合测评中发展素质分加1分,班级非主要学生干部加2分,主要学生干部加3分。
2.未申报参加优良学风班创建评选活动的班级,该班所有学生骨干(含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学年工作考核等级最高定为合格,且本年度内不能获评各类优秀学生干部的荣誉称号。
3.优良学风班创建评选活动每学年开展两次,每一期分别计算加分。
第二十六条 星级宿舍创建评选活动加分
1.在每一期星级宿舍创建评选活动中,五星级宿舍成员每人加2分,宿舍长加3分;四星级宿舍成员每人加1分,宿舍长加2分。
2.星级宿舍创建评选活动每学年开展两次,每一期分别计算加分。
3.星级宿舍推荐参照晚自习、晚熄灯和宿舍内务检查结果上报,两次以上被通报批评的宿舍,全体成员每人扣1分,宿舍长扣2分。在每月四次宿舍检查中有两次出现违纪情况(未熄灯或内务检查为差)定为宿舍通报批评,检查中宿舍存在烟头和违章电器未找到归属者定为宿舍通报批评,归属者按个人通报批评进行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以上素质加分项所涉及的各类竞赛和评比活动的级别分别由学院和学校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如发生争议,由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裁定。
第二十八条 凡在发展素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教授委员会等组织鉴定属实,情节轻微的取消虚假项所加之分,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发展素质计零分并取消与此次测评相关的所有评奖评优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发展素质计零分,取消评优资格外,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测评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辅导员和班主任具体执行。
第三十条 基本素质测评中的课程学习素质测评成绩由班干部具体负责计算,经学院教学秘书核实并签字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一条 基本素质测评中的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和身心素质测评同时进行。要由班主任主持召开班会,先由学生本人作个人小结,然后进行班级所有成员民主评议。测评成绩由班委会具体负责计算并填入附表1,经班主任和班长核实签字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二条 发展素质测评的各类加分原则上由学生本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由班委会进行初步认定后汇总并填入附表2,经班主任和班长核实签字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并确定加分值。
第三十三条 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结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必须在学院范围内张榜公布3-5个工作日。若有异议,应及时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五章 应 用
第三十四条 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结果记入大学生涯规划表,存入学生档案,并录入《学生事务管理信息系统》在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结果作为当学年评奖评优的主要依据,也作为推荐免试研究生、评选优秀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推荐等其它工作的重要依据。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校级优秀学生及以上奖励评选的基本原则
基本素质测评等次为优秀,按发展素质测评的分值高低排序。特殊情况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
2.学院级优秀学生评选的基本原则
基本素质测评等次为良好以上,按发展素质测评的分值高低排序。特殊情况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
3.单项奖的条件
基本素质测评等次为合格以上,同时根据单项奖的设立奖项,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发展素质测评的相关成绩,结合学生日常表现情况讨论确定。
4、其他奖项的条件
凡有以下情况者,不予评定奖学金或给予降低奖学金档级处理:
(1)一、二年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考评不合格者;
(2)参加集体活动不积极,或重大活动中因个人原因给学院造成消极影响者;
(3)弄虚作假、行为失范或通过不正当渠道谋求个人私利者。
(4)经查实有其它不符合大学生身份的过失行为,被全院通报批评者。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当年度的评优:
1.品德测评不合格。
2.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不合格。
3.身心测评不合格。
4.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外国语言文化学院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条例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外国语言文化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表:
一、中国矿业大学 - 年度学生基本素质测评汇总表
二、中国矿业大学 - 学年度学生发展素质测评汇总表
三、中国矿业大学 - 学年度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登记表
四、中国矿业大学 - 学年度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汇总表
附表一
中国矿业大学 - 学年度学生基本素质测评汇总表
学院: 班级:
姓名 | 品德测评等级 | 品德 测评 得分 | 课程学习 成绩测评 得分 | 身心 测评 等级 | 身心测评 得分 | |||
思想政治表现 | 学习 态度 | 遵纪 守法 | 文明 素养 | |||||
备注:测评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班主任签名: 班长签名:
附表二 中国矿业大学 - 学年度学生发展素质测评汇总表
学院: 班级:
姓 名 | 能力方面的主要表现 | 加分 | 创新方面的主要表现 | 加分 |
班主任签名: 班长签名:
附表 三
中国矿业大学 - 学年度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登记表
姓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民族 | 政治面貌 | 职 务 | ||||||||
所在学院、班级 | ||||||||||
基本素质测评情况 | 品德测评得分 | 基本素质 测评得分 | 基本素质测评等级 | |||||||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分 | ||||||||||
身心测评得分 | ||||||||||
发展素质测评情况 | 能力方面主要表现 | 能力测评得分 | ||||||||
创新方面主要表现 | 创新测评得分 | |||||||||
发展素质测评得分 | ||||||||||
班级综合评价 | 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
学院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学生签名:
附表四
中国矿业大学 - 学年度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汇总表
学院:(加盖公章) 班级: 副书记签名:
姓名 | 基本素质测评 | 发展素质测评得分 | ||||
品德测评 得分 |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得分 | 身心测评 得分 | 基本素质 测评得分 | 基本素质 测评等级 | ||
说明:填表顺序按基本素质测评得分由高到低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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