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文学院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条例
(2011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宽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具有创新实践型人才,以适应二十一世纪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为检验教育教学成果,规范学院工作,增强学生素质,以适应新时期对人才培养的需要,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学生进行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必须在掌握学生大量具体考核材料的基础上,根据准确、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本着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的方式,采用个人小结、民主测评和组织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凡在本院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专科生、本科生、二学位学生,均依据本条例进行测评。中途转专业学习的学生的综合测评工作,在转出单位的原班级进行,由转出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途因各种原因休学或停学的学生,不参加当年度的素质发展综合测评。
第四条 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分为基本素质测评和发展素质测评两个方面。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形成的德、智、体等方面的一般性表现。发展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形成的体现创新性、实践性和特长性的素质实践性和个性特征的素质。
第五条 基本素质测评包括品德、课程学习成绩、身心等三项素质测评。发展素质测评包括能力测评和创新测评两项内容。
第六条 发展素质测评是对学生上一学年度中所表现出的素质状况进行评价, 本院素质测评加分遵循以下原则:
1、公益性原则,鼓励各项工作或活动所展示的能体现大学生的人文关怀、社会责任和奉献精神的素质;同时发展素质测评应以学生素质提高的客观评价为依据,遵循使广大学生受益的原则;
2、卓越性原则,鼓励在参与工作、学术活动、文化素养等方面中能代表大学生的追求卓越的精神面貌和优良品质;
3、竞技性原则,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术、科技、文化、体育方面的技能竞赛,展示学院学生风貌;
4、公平性原则,学院内测评加分以本院实际情况为依据,与其它学院加分赋值会有所不同,但在学院学生总体层面保持公平。
5、生涯促进原则,鼓励广大学生积极参加职业技能资质认证,参与集体协作活动,培养参与意识和协作精神,促进未来生涯发展。。
第二章 基本素质测评
一、品德测评(总分100分)
第七条 品德测评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态度、遵纪守法、文明素养等四个方面。
第八条 以上四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思想政治表现(总分25分)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加强思想修养。
2.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包括日常政治学习,党团组织活动,参加理论学习社团以及报告会、讲座、座谈会、演讲等)。
3.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集体观念和团队意识强,与同学和睦相处,团结协作好。
4.自觉加强道德修养,注重诚信,讲究公德,自觉维护校园公共秩序,爱护公私财物,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5.学年中间有不积极参加校院、班级组织的活动、不能严格要求自己等情况或现象,每人扣1分/次。同时未达到《外文学院关于加强学生参与社会活动管理的规定》中要求参加活动次数标准的同学此项得分不得超过20分。
6.不按照学校规定要求,履行应尽义务或承担相应责任行为的,扣不少于10分/次。
(二)学习态度(总分30分)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刻苦钻研,注重实践,献身事业,服务人民。
2.积极参与教学活动,努力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3.积极进取,勇于创新,视野开阔,思想活跃,求真务实,治学严谨,具有优良的学风。
4.科学素养和人文素养协调发展,努力拓展知识视野,构建合理知识结构,热爱所学专业,树立高尚的职业理想。
5.学年中间有旷操、旷课、无故缺勤等不遵守教学、工作秩序要求的现象,扣1分/次。
(三)遵纪守法(总分20分)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培养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法律精神。
2.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制定的相关校纪校规。
3.强化自律意识,维护法律尊严和校纪校规的严肃性,自觉抵制违纪违法现象,无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
4. 学年中间有受到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处理者(以学院认定为准),扣4分/次;受警告处分者,扣6分/次;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扣8分/次;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扣20分/次。
(四)文明素养(总分25分)
1.礼貌待人,尊敬师长,敬业乐群。
2.作风踏实,行为正派,举止文明。
3.勤劳朴素,崇尚节俭,不挥霍浪费。
4.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乐于助人。
5.讲究卫生,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6.所在宿舍卫生评比出现“差”,责任人扣2分/次,找不到责任人的,宿舍成员每人扣1分/次,宿舍长扣2分/次;不尊重师长,冲撞老师,扰乱教学秩序的,扣5分/次;无故不参加班集体活动以及校院组织的实践活动的,扣2分/次。
7.不遵守学校、班级、宿舍制度,或无故滋事生非,挑起同学矛盾或导致班级宿舍关系不和谐,扣5分/次。
第九条品德测评采取班级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班级民主测评根据上述要求逐人分项进行(本人参加本人的测评)。品德测评四个方面分别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测评。统计时先去掉一个最高测评等级和一个最低测评等级,再将思想政治表现和文明素养的测评等级分别换算成22.5分、20分、15分和12.5分,将学习态度的测评等级换算成27分、24分、18分和15分。将遵纪守法的测评等级换算成18分、16分、12分和10分。四项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即为该生的品德测评总评成绩(G1)。
G1=∑班级总人数去掉一个最高分以及一个最低分后每人对该学生品德四个方面测评的评分之和/(参加测评的总人数减2)
测评程序如下:
(1)以班级为单位,在班主任的组织下,各班级发放测评表格;
(2)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本班同学的测评,其中各项的合计为“优”档(得分为90分者)的分布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30%,“良”档(得分为85分者)的总数不超过50%;班级测评成绩分布超出此比例者,需重新测评。
(3)上交本班测评表并审核统计,对每个学生的得分按上述公式进行计算,得分即为实际分;
(4)填写报表。
第十条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品德测评视为不合格。
1.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2.无故不参加班级民主测评者。
3.在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4.品德测评得分(G1)低于60分者。
二、课程学习成绩测评(总分100分)
第十一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主要以考查必修课和专业方向课组的课程考试成绩为主,根据学生实际考分和相应学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课程学习成绩(G2)。其计算公式如下:
G2=∑(课程实际考分×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其中,课程学习成绩按学年计算。成绩计算一律采用百分制,不是百分制的核算成百分制。采用五级分制的按以下要求进行换算: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
在同一学年内课程通过补考取得了学分,在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的计算公式中以60分计算;未取得学分的,以该门课取得的实际考分计算课程学习成绩。
第十二条一学年内所取得必修课学分低于应修学分的三分之二者,其课程学习成绩测评视为不合格。
三、身心测评(总分100分)
第十四条 身心测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树立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健康意识,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和精神面貌,有健康的体魄。
2.认真上好体育课,自觉按照学校要求参加体育达标测试,积极参加各种体育竞赛活动和全民健身运动。
3.具有较强的自我锻炼意识,积极参加早锻炼和课外体育活动,掌握一定的体育技能,培养终身锻炼的良好习惯。考核标准各年级自行确定。
4.讲究心理卫生,正确对待挫折,注重人际关系的和谐,增强社会适应能力。
5.有健全的人格、高尚的情操、良好的意志品质和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对自我和客观世界有正确的认知。
第十五条 身心测评采取班级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班级民主测评根据上述基本要求和品德测评同时进行(本人参加本人的测评)。身心测评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测评。统计时先去掉一个最高测评等级和一个最低测评等级,再分别换算成90分、80分、60分和50分。
同时平时参加早操活动未达到基本标准的同学此项的分不得超过80分。测评得分之和的平均值即为该生的身心测评总评成绩(G3),身心测评得分低于60分者,其身心测评视为不合格。
其身心测评计算公式如下:
G3=∑每人对该学生身心测评的评分/(参加测评的总人数减2)
第十六条 基本素质测评得分通过对品德、课程学习成绩和身心等三项测评得分进行加权并按以下公式得出:
基本素质测评得分=品德测评得分×0.3+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得分×0.6+身心测评得分×0.1
第十七条学生基本素质测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对于一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的学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基本素质测评视为优秀。
1.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不低于80分。
2.品德测评得分和身心测评得分均不低于80分(良好以上)。
3.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等级达到优秀。
(二)对于一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的学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基本素质测评视为良好。
1.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不低于80分。
2.品德测评得分和身心测评得分均不低于80分(良好以上)。
3.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等级达到良好及以上标准。
(三)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低于60分,基本素质测评视为不合格。
(四)对于一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但其中有一门或一门以上的课程是通过补考取得学分的学生,其基本素质测评只分“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对于一学年内未取得全部应修学分,但达到应修学分的三分之二的学生,其基本素质测评只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五)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等级为优秀的学生在本专业中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为良好及以上的比例不超过60%。
第三章 发展素质测评
一、能力测评
第十八条 能力测评主要包括学习能力、社会工作、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文体活动等方面的内容。能力测评采取直接加分的办法,分项累加,由此所得的能力测评各项加分累计得分(G4)没有上限。
第十九条 能力测评加分
(一)学习能力加分
学习能力加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根据课程学习成绩在专业的排名,分别按如下标准加分:
加分 类别 | 专业方向排名前30% | 专业方向排名前20% | 专业方向排名前10% | 专业方向排名前3% |
加分标准 | 3 | 6 | 9 | 15 |
(1)TOFEL600分以上、GRE2000分以上、IELET6.5分,德福4444以上者,每学年加2分;
(2)通过BEC-2、上海中级口译资格证书、全国翻译专业资格考试(三级)每学年加1分;通过BEC-3、上海高级口译资格证书、全国翻译专业资格考试(二级)每学年加2分;
(3)英语专业学生参加CET6考试一律按照学校相应加分等级减半加分,通过CET4不予加分;德语专业学生通过CGT4参照TEM4加分,通过CET4、CET6按相应等级加分;测评时需出示准考证以及成绩单复印件。学生通过LSCAT参照CET6按相应等级加分。
考试类别 | 专业 | 良好及以上 | 合格 |
英语专业四级 | 英语/德语 | 2 | 1 |
国家英语六级 | 英语 | 1 | 0.5 |
国家英语六级 | 德语 | 2 | 1 |
国家英语四级 | 德语 | 2 | 1 |
大学德语六级 | 德语 | 1 | 0.5 |
德语四级/日语二级/法语四级 | 英语 | 2 | 1 |
说明:
英语、德语专业四级良好及以上:70分以上,合格:60-69分。
英语四级、六级良好及以上:534分以上,合格:425-533分。
(4)本院学生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加分标准如下(每年均加分):
等 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合格 | 优秀 | 合格 | 优秀 | 合格 | 优秀 | |
加分标准 | 1 | 2 | 3 | 4 | 5 | 6 |
(5)按照所在班级排名,学年内学习成绩比上年度进步10个名次,加1.5分;如名次进入年级前30%,可与前述专业方向排名加分累加。
2.辅修加分
(1)主修专业成绩合格以上,学年内辅修课程每通过一门,分等级加分:
良好及以上(75分以上):1.5分/门次
合 格(60--74分): 1分/门次
(2)转专业学生与转入专业同学相比,每学年多学的课程参照辅修课的加分标准执行。
(二)社会工作加分
1.担任班级学生干部,可采取班级民主测评方式或由所在班级班主任和分管的辅导员视其工作现实表现给予评价后,予以加分。
2.担任学院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视其工作现实表现给予评价后,予以加分。
3.担任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所任职务的主管部门视其工作现实表现给予评价后,予以加分。
4.班级、学院级和校级学生干部的任期一般要必须满一年方可视考核情况予以加分。在学年末进行考核时,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30%,合格的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70%。
5.担任两个及以上班级、学院或校级学生干部的学生,如考核均为优秀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其它情况只按最高加分计算。校(院)学生会正副主席、校社团联合会正副主席如考核为优秀按校(院)级主要学生干部优秀等级的加分标准×1.2计算。
6.参加合唱团、军乐团等特殊需长期训练的校级学生组织,视其日常训练及活动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个档次,分别对应加分3分、2分、1分,不合格不加分,需提供学校相关证明。
学生参与社会工作加分标准如下:
社会职务 | 优秀 | 合格 |
校级主要学生干部 | 8 | 4 |
校级非主要学生干部 | 6 | 3 |
班级主要学生干部 | 5 | 3 |
班级非主要学生干部 | 2 | 1 |
院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及各部正职部长、院核心社团正副负责人(按30%优秀比例评选优秀学生干部,按“优秀”档加分) | 8 | 4 |
院团委、学生会副部长以及院传媒中心、心理自助中心、邓研社、海德英语俱乐部等核心学生社团组织各部门负责人,按30%优秀比例评选优秀学生干部,按“优秀”档加分 | 6 | 3 |
校院其它各社团分部副部长以上(含副部长)负责人;,被校团委、院团委评为优秀学生社团干部的按“优秀”档加分 | 5 | 3 |
大宿舍长(8人间) | 1.5 | |
党支部书记、党员工作站站长 | 8 | |
辅导员助理、辅导员助理、学生党支部委员、党员工作站其它负责人、学生党支部委员、党员工作站各部长 | 35 | |
党支部书记、党员工作站站长 | 8 | |
校院团委、学生会、核心社团干事 | 1.52 | 1 |
备注:1、主动积极参加院级及以上重大活动(非竞赛类活动),加0.2分/次,累计不超过3分。积极参加院级及以上重大活动并承担主要任务(如活动组织、策划等)且工作表现突出的,加0.5分/次,累计不超过5分。具体项目、人员以学院认定为准。
2.班级、学院级和校级学生干部的任期一般要满一年方可视考核情况予以加分。在学年末进行考核时,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30%。
3.班级主要学生干部是指班长和团支部书记,校级和学院级主要学生干部指学生党支部书记、学生组织中各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学生干部。
4.担任两个及以上班级、学院或校级学生干部的学生,如考核均为优秀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其它情况只按最高加分计算。校(院)学生会正副主席、校社团联合会正副主席如考核为优秀按校(院)级主要学生干部优秀等级的加分标准×1.2计算。
5.学院级社团干部参照班级学生干部相应的加分标准、校级社团干部参照学院级学生干部相应的加分标准。
(三)社会实践加分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成果显著,由班级团支部负责考评,按照班级人数的4%推荐普通学生,报学院审定后该生加1分;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被评为学院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加1分;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被评为校、市级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加4分;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被评为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加8分。
(四)青年志愿者活动加分
1.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乐于奉献,服务同学,班级团支部负责考评,按照班级人数的4%推荐普通学生,报学院审定后该生可加1分。参加青年志愿者义务服务活动(不包括寒暑假志愿者社会实践活动),工时数以40小时为基准,每超过20工时,加0.5分,依次累加并与下述先进个人加分兼得。
2.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并被评为学院级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的,加1分,其中院级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按此标准乘1.2系数加分。
3.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并被评为校、市级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的,加4分,其中校级及以上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按此标准乘1.2系数加分。
4.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并被评为省级及以上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的,加8分。
(五)体育活动加分
体育活动学校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学院级 | 2 | 1.5 | 1 | 0.5 |
校、市级 | 4 | 3 | 2 | 1 |
省级 | 8 | 6 | 4 | 2 |
全国 | 12 | 10 | 8 | 4 |
1.在各类正式体育比赛中破校纪录者另加3分,破省纪录者另加6分,破全国纪录者另加8分。
2.以上活动评奖若以名次评出,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3.在同一学年中以同一项目参加两个及以上不同级别的同类体育比赛并获得名次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不重复加分。
4. 参加体育竞赛类获奖情况,主力队员按照获奖等级参照相应标准加分,非主力队员减半加分;代表学院参加校级集体竞技或展示项目的运动员(如院篮球队、足球队等),能积极努力参加排练、训练活动,获得名次则按相应等级给予加分,无名次则每人加0.5分。
5.学院、市校级比赛所加总分原则上不超过15分,省级、国家级按实际情况累加。
(六)文化艺术类竞赛活动加分(包括辩论赛、演讲比赛、知识竞赛、演唱比赛等)
参加各类文化艺术竞赛活动的加分标准参照学校体育活动的加分标准。
学院内学生文体活动加分标准:
1.积极参与文艺或体育活动,表现突出,各班级团支部负责考评,按照班级人数4%,推荐文体活动积极分子(普通学生),报学院审定后该生可加0.5分。
2.参加迎新晚会、圣诞晚会按照院级活动相关款项加分圣诞晚会等校园文化活动按照院级活动由学院审定档级后加分。。其中表演性节目由学院审核认定后对应表演的档级加分。《英语之声》节目负责人、导播、播音每人加3分。
3.学院新生辩论赛加分情况如下:获胜方成员每人加0.5分/场;单独获得最佳辩手或最佳风度奖者每人加0.5分/场;同时为获胜方成员,并获得最佳辩手或最佳风度奖者,另追加0.2分/场;参加上一学年校新生辩论赛:陪练学生加2分,获奖学生和领队同学按校级获奖等级加分。
4.参加校团委、校学生会举办的竞赛类活动(以校团委、校学生会公章认证为准)按照校级标准加分,校社团联合会直接牵头举办的竞技类比赛按校级标准加分,由社团联合会主办分类社团承办的竞技类活动按院级标准加分,校学生会各部、校社联下属的社团举办的竞技类活动一律按照院级比赛减半加分。
5.主持大型活动项目(参与人数超过300人)人加分根据校级或院级活动按照比赛二等奖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累计最高不超过8分。
6. 同类项目多次获得奖项,按“就高原则”以最高级别得分为准乘1.2来计算,不可累加。
7. 文化艺术类竞赛活动评奖若以名次评出,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学院、市校级比赛所加总分原则上不超过15分,省级、国家级按实际情况累加。对于加分情况不能确定的同学,请自带相应证书原件至学生工作办公室咨询,待上交确认后加分。
(七)其他能力测评加分
1.在经批准发行的报刊或杂志上发表稿件(500字以上)一篇,按以下标准加分,发表稿件500字以下的减半加分。其中对于在市级、校级和学院级报刊或杂志上发表稿件的只对第一作者进行加分,对于在省级及以上报刊或杂志上发表稿件的,第二作者和第三作者减半加分,其他不加分。学院、市校级报刊或杂志上发表稿件所加总分原则上不超过20分,省级、国家级按实际情况累加。
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校级 | 学院级 |
加分标准 | 6 | 4 | 1 | 0.5 | 0.2 |
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校级 | 学院级 |
加分标准 | 3 | 2 | 0.5 | 0.25 | 0.1 |
2.获校“学生军训先进个人”的,当年加1.5分。
3.在学风建设中,先进班集体创建和星级宿舍创建的有关评定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矿大学生字[2007]45号】中《中国矿业大学先进班集体建设实施意见(试行)》,《中国矿业大学星级宿舍创建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进行。
(1)班集体考评为优秀的班级成员每人在学年素质综合测评中发展素质分加1分,班级学生干部学年考评优秀比例可适当提高。班集体考评不达标的班级取消该班所有学生骨干(含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学年工作考核优秀以及参加学年单项奖的“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资格(在其它学生组织中工作考核已评为优秀的按照合格计算)。
(2)五星级宿舍成员每人加素质发展分2分,宿舍长加素质发展分3分;四星级宿舍成员每人加素质发展分1分,宿舍长加素质发展分2分;不达标的宿舍所有学生骨干(含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学年工作考评不得评为优秀。
4. 涉外导游证加2分,涉外秘书资格证加2分,报关员,跟单员、物流师等资格证加2分,其他职业资质相关证书或资格认证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参照以上标准执行,由本人提出证明,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确认,并给予相应加分。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文体活动,由班级考评推荐的普通学生素质加分,如担任其它组织学生干部,则与学生干部加分不重复累积。
6.荣誉类证书不作为加分依据(如五四表彰的各类先进,校级三好学生,春季健康活动月积极分子等等);非竞赛类活动的获奖证书不予加分。
二、创新测评
第二十条 创新测评主要考核学生在一学年中通过自身特长和发挥创造能力在课外科技活动中获得的成果情况。创新测评采取直接加分的办法,分项累加,由此所得的创新测评加分累计得分(G5)没有上限。
第二十一条 创新测评加分:
(一)学科竞赛加分(包括数学建模、高等数学、物理、英语、网页设计、电子设计、力学等竞赛)
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学院级 | 3 | 2 | 1 | 0.5 |
校、市级 | 5 | 4 | 3 | 1 |
省级 | 9 | 7 | 5 | 3 |
全国 | 15 | 11 | 9 | 5 |
说明:
1.一人在同一学年内以同一作品或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竞赛活动获得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项×1.2加分,不重复加分。
2、一人以不同作品或项目参加竞赛活动的获奖者,按前款原则分别加分。
3.一项竞赛活动由多人参加并获奖的,如排名不分先后,均按相应级别加分;如排名有先后,排名第一的按相应级别加分,其余降一级加分。是否排名由学校竞赛主管部门确定。
4.以上竞赛活动,若按名次评奖,则第一名对应一等奖,第二、三名对应二等奖,第四名以后对应三等奖。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二)科技发明成果(科研成果)加分
1.科技发明成果(科研成果)参加评比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的加分标准×1.2。承担创新、科研项目者,已获审批开展研究但未结项的项目主持人/负责人根据对应等级参考学科竞赛三等奖分值加分,已结项的按二等奖加分,项目参与人按排名顺序依次降级递减加分。
2.学生申请专利,经国家专利局受理属于发明专利,通过实质审查,取得专利授权通知书,一项加15分;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一项加10分;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一项加8分。属于多人合作的成果,限前三名共同申请人加分,第一申请人按以上标准加分,第二申请人按第一申请人的70%加分,第三申请人按第二申请人的70%加分;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两类加分总分不超过30分,发明专利加分不限。
(三)学术论文加分(含调查报告,3000字以上,3000字以下减半加分)
在刊物或出版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 分值 |
学院(无刊号,无书号) | 0.5 |
学校(无刊号,无书号) | 1 |
一般刊物或出版物(有正式刊号,有书号) | 4 |
核心期刊 | 10 |
说明:
1、一篇文章多人共同发表,第一作者按以上标准加分,第二作者按第一作者的50%加分,第三作者按第二作者的50%加分,以此类推;
2、在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上述标准加分基础上×0.8。
3、同一篇文章只能加一次分;
4、获奖文章在原加分基础上×1.2。
5、学院(无刊号,无书号)、学校(无刊号,无书号)、一般刊物或出版物(有正式刊号,有书号)三类加分总分原则上不超过20分;国家核心期刊或被市级及以上领导机关采用的调查报告加分不限。
(四)挑战杯系列竞赛、创业计划竞赛加分
挑战杯系列竞赛、校级以上创业计划竞赛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相应级别的加分标准×1.5;校级以下创业计划竞赛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相应级别的加分标准。
第二十二条 能力测评和创新测评中所涉及的各类竞赛和评比活动的级别分别由学院和学校竞赛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如发生争议,由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裁定。
第二十三条 能力测评加分值和创新测评加分值之和得出发展素质测评得分。
第四章 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以学生班级为单位。测评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辅导员、班主任具体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由班主任主持、班干部具体负责计算。计算结果由教学秘书核实并签字后报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二十六条 品德测评和身心测评同时进行。先由学生本人作个人学年小结,提交班委会,然后在班主任的主持下,召开班级民主测评会进行评议。测评成绩由班委会具体负责计算。测评结果填入附表一并由班主任和班长签字后上报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 能力测评和创新测评的加分,原则上由学生本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交由班主任和班委会进行初步认定后汇总填入附表二上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最终确定加分值。
第二十八条 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工作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进行并完成。以上各项测评结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学院范围内张榜公布。若有异议,应在三天内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若异议成立,由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应用
第二十九条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结果记入大学生涯设计表,并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条 本学年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结果作为当学年的奖励评比的主要参考依据,学年评优的基本原则为:根据各类奖学金的评选办法,按基本素质测评等次确定学生的参评资格,按发展素质测评的分值确定奖项的分配。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校级优秀学生及以上奖励评选的基本原则
基本素质测评等次为优秀,按发展素质测评的分值高低排序。特殊情况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
2.学院级优秀学生评选的基本原则
基本素质测评等次为良好以上,按发展素质测评的分值高低排序。特殊情况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
3.单项奖的条件
基本素质测评等次为合格以上,同时根据单项奖的设立奖项,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发展素质测评的相关成绩酌情确定。
4、其他奖项的条件
其他奖项条件以相应文件为准。
在不违背奖励评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各类评优条件进行补充,并提前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实施。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当年度的评优:
1.品德测评不合格。
2.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不合格。
3.身心测评不合格。
4.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学院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统计结果按班级填表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结果与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相衔接,由校团委根据《中国矿业大学“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认证,并记入《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本素质发展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推荐免试研究生、评选优秀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推荐等其它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结果记入大学生涯设计表,并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条 本学年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结果作为当学年的奖励评比的主要参考依据,学年评优的基本原则为:根据各类奖学金的评选办法,按基本素质测评等次确定学生的参评资格,按发展素质测评的分值确定奖项的分配。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校级优秀学生及以上奖励评选的基本原则
基本素质测评等次为优秀,按发展素质测评的分值高低排序。特殊情况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
2.学院级优秀学生评选的基本原则
基本素质测评等次为良好以上,按发展素质测评的分值高低排序。特殊情况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
3.单项奖的条件
基本素质测评等次为合格以上,同时根据单项奖的设立奖项,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发展素质测评的相关成绩,结合学生日常表现情况讨论酌情确定。
4、其他奖项的条件
凡有以下情况者,不予评定奖学金或给予降低奖学金档级处理:
(1)一、二年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考评不合格者;
(2)参加集体活动不积极,或重大活动中因个人原因给学院造成消极影响者;
(3)弄虚作假、行为失范或通过不正当渠道谋求个人私利者。
(4)经查实有其它不符合大学生身份的过失行为,被全院通报批评者。
其他奖项条件以相应文件为准。
在不违背奖励评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各类评优条件进行补充,并提前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实施。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当年度的评优:
1.品德测评不合格。
2.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不合格。
3.身心测评不合格。
4.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学院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统计结果按班级填表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结果与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相衔接,由校团委根据《中国矿业大学“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认证,并记入《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本素质发展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推荐免试研究生、评选优秀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推荐、团推优等其它工作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表:
一、中国矿业大学-年度学生基本素质测评汇总表
二、中国矿业大学-学年度学生发展素质测评汇总表
三、中国矿业大学-学年度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登记表
四、中国矿业大学-学年度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汇总表
附表一
中国矿业大学-学年度学生基本素质测评汇总表
学院: 班级:
姓名 | 品德测评等级 | 品德 测评 得分 | 课程学习 成绩测评 得分 | 身心 测评 等级 | 身心测评 得分 | |||
思想政治表现 | 学习 态度 | 遵纪 守法 | 文明 素养 | |||||
注:品德测评环节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本班同学的测评,合计为“优”档(得分90分者)的分布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30%,“良”档(得分85分者)的总数不超过50%;超出此比例者,测评表作废。
备注:测评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班主任签名: 班长签名:
附表二 中国矿业大学-学年度学生发展素质测评汇总表
学院: 班级:
姓 名 | 能力方面的主要表现 | 加分 | 创新方面的主要表现 | 加分 |
班主任签名: 班长签名:
附表三
中国矿业大学 - 学年度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登记表
姓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民族 | 政治面貌 | 职 务 | ||||||||
所在学院、班级 | ||||||||||
基本素质测评情况 | 品德测评得分 | 基本素质 测评得分 | 基本素质测评等级 | |||||||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分 | ||||||||||
身心测评得分 | ||||||||||
发展素质测评情况 | 能力方面主要表现 | 能力测评得分 | ||||||||
创新方面主要表现 | 创新测评得分 | |||||||||
发展素质测评得分 | ||||||||||
班级综合评价 | 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
学院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学生签名:
附表四
中国矿业大学 - 学年度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汇总表
学院:(加盖公章) 班级: 副书记签名:
姓名 | 基本素质测评 | 发展素质测评得分 | ||||
品德测评 得分 |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得分 | 身心测评 得分 | 基本素质 测评得分 | 基本素质 测评等级 | ||
说明:填表顺序按基本素质测评得分由高到低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