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应享有的权利

发布者:胡婷发布时间:2001-01-01浏览次数:4112

  所谓党员的权利是指党员按照党章的规定应行使的权力和应享有的利益。在党内 ,每个党员都是平等的,都有权参与党的工作,共同管理党的事务,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负责精神,维护党的利益,保证党的事业的健康发展。党章第四条规定了党员应享有的八项权利。这八项权利是党的性质、宗旨和历史使命的要求,也是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它有利于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保证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有利于实现党的正确领导;有利于加强党内监督,及时有效地同各种错误倾向进行斗争。所以,有必要在全党进行党员权利的教育,使每一位党员都了解党员权利的内容、目的、使用,增强民主意识,提高享用权利的主动性和对党的事业的责任感,懂得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是非常充分的。这八项权利分别就是: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这是共产党员最起码的权利,也是党员提高自身政治觉悟、思想水平、业务能力的有效途径。举行各种会议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一种最经常最普遍的形式。无论是党的自身建设的各项工作,还是党对国家各项工作的领导,召开各种会议是一个经常而有效的重要途径。党员参加党的会议,是党员参与党的建设和参与党对国家各项事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党员如果没有参加党的有关会议的权利,其他权利如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组织和党员、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等,就都无从谈起。每个党员都必须参加的党的会议主要有: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党章第八条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由此可见,党员参加党的会议,既是党员的一项权利,又是党员应尽的义务。党员按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参加的会议,主要有党的中央委员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中央书记处会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中央军事委员会会议;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会议,党的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党的基层委员会会议,总支部委员会会议,支部委员会会议等。党员按其代表资格应当参加的会议,主要有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的基层代表大会。党的纪律要求党员应该珍惜参加党的会议的权利,积极主动地行使这项权利,凡是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者,应履行请假手续。

  阅读各种党内文件是党员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这项权利是党员搞好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前提,还是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具体体现。党员如果没有阅读各种党内文件的权利,那么,他就不能了解和正确理解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时就会出现偏差,甚至会走向反面,这就严重地损害了党的生命力,削弱了党的战斗力。因此,党员必须充分运用这项权利参与党内生活。同时,党员必须注意的是运用这项权利也有一个限制,即按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才能阅读,超出规定之外的就不能阅读。

  党员有权根据党组织的计划提出接受培训的要求,这是党的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党员个人成长发展的需要。如果党组织对党员只使用不培训,只注意要党员发挥作用,而不关心、不重视对党员进行培训,这就会影响到党员个人政治思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这就会影响到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就不能保持党组织的先锋队性质和党员的先进性,从长远来看,最终会影响到党的事业的发展。因此,通过培训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提高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业务水平等方面的素养。但是,党员在运用这项权利时,应服从组织的安排,不能自作主张、自行其是。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党的政策是否正确,是否完善,对于实现党的领导作用,调动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完成党的任务,关系极大。《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于关系党和国家根本利益和全局的重大政治性的理论和政策问题,有不同看法,可以在党内适当的场合进行讨论。""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问题的讨论……党员对党的方针、政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提出,也可以向各级党组织直至中央作口头或书面的报告。"由此可见,这项权利,是党员参与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保证,也是防止党内发生"一言堂"错误的重要措施。

  党员作为群众中的先进分子,在党的会议上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积极参加到关于党的理论和政策的讨论中来,才能把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发挥出来,党的领导机关才可以集思广益,才能制定出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更加符合人民群众要求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才能避免因少数人的主观主义、教条主义、经验主义、自由主义而导致的理论上的忽"左"忽右和政策上的大起大落。因此,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理论和政策的讨论,意义非常重大。

  党报党刊是党的舆论宣传工具,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党员的主人翁精神,才能真正表达党员的个人意志,才能不断地发现真理、修正错误,党的理论才能日益完善,党的政策才能深得民心。另外,为了保障党员在党报党刊上自由地发表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讨论中党员以个人名义投送的稿件无须经过其所在的党组织审阅或批准。"这是因为,既然讨论,就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在讨论中应当不讲空话、套话,从实际出发,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同时,党员积极向党报党刊投稿,也是党员热爱党、关心党的具体表现。而对党员积极性的肯定和支持,对党员的信任,则表现为党员所在的党组织不对这类稿件进行审批。

  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这是党的政治纪律。这是因为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民主集中制。而党的民主集中制就是党为实现自己纲领和任务而必须成为一个战斗、统一整体的这种组织需要而产生的。为了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保证全党行动的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地贯彻执行,必然要求"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也是由党中央的权威性和它所肩负的重大责任所决定的。因此,任何重大问题在未做出决定之前,都可以而且应当允许发表不同意见,展开充分讨论。对于党中央已经做出决定的重大理论和政策问题,绝对不允许在报刊、广播等公开宣传媒介中发表同党中央的决定相反的结论。每个党员、党的干部都必须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

三、 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党章把它规定为党员的权利,是因为党的事业不是少数人的事业,而是全体党员的共同事业。我党正在领导全国人民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又是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进行的。因此,它将是一个艰难、复杂而长期的实践过程。随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辟,我党已经解决了许多建设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但是还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探索和解决。这项伟大的事业要取得成功,绝不可能依靠某一个或某几个人的先知先觉和全知全能,也不可能依靠少数人组成的小团体的卓越才智。因此,只有全体党员有一份热,发一份光,形成集体智慧,这项伟大事业才能取得最后胜利。所以我们党始终注意发挥党员对党的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倡每个党员都应以主人翁的姿态,站在时代的前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创新,关心党的事业,对党的各方面的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和倡议。由此,我们也能看出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是党的事业发展的内在的必然的要求。只有这样,才可以促使党员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积极探索和思考党的工作的成败得失,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为党的事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要认真保护和支持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就必须纠正在部分党员和党的干部中存在着的对上级指示照抄、照转的不负责任态度;同时改变有些领导同志因循守旧、墨守成规的思想和作风,纠正压制党员的合理建议和倡议的做法。此外,也有一部分党员不大关心党的事业,工作中敷衍塞责,不开动脑筋,不研究问题,混日子,不积极提出建议和倡议,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这种精神状态在实际上不但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客观上也不利于党的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 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实行党内监督的有力武器。当前,党内生活中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空气淡薄,对原则问题不明确表示态度,回避或掩盖矛盾,怕得罪人等庸俗作风有了明显滋长。这种状况必须切实加以扭转。因为只有坚持实事求是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我们才能真正地发现问题,找出不足,弄清失误,进而科学地解决问题,弥补不足,减少失误,轻装上阵,党的各项工作才能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向前发展。因此,党员有权批评任何党员和任何党组织,是党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党员在行使批评权时,要注意政治,注意原则问题,着重于大的方面,不要求全责备,吹毛求疵。毛泽东说:"关于党内批评问题,还有一点要说及的,就是有些同志的批评不注意大的方面,只注意小的方面。他们不明白批评的主要任务,是指出政治上的错误和组织上的错误。至于个人缺点,如果不是与政治的和组织的错误有联系,则不必多所指摘,使同志们无所措手足。而且这种批评一发展,党内精神完全集注到小的缺点方面,人人变成了谨小慎微的君子,就会忘记党的政治任务,这是很大的危险。"所谓原则问题,在当前,就是涉及对待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的态度问题,对待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态度问题,对待党和人民的事业的态度问题,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问题。着重原则问题,还要解决以权谋私的特殊化作风和对党对人民极不负责的官僚主义作风问题,解决党的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淡薄的问题,解决组织不纯的问题,解决党的作风问题,等等。此外,党员在行使批评权时,既可以在党的会议上面对面地进行,也可以在会下以写信的方式进行,但都必须把握一条重要原则,那就是批评必须实事求是,明确列举事实根据,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以写信的方式批评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做到,该批评信件只能寄送被批评对象及其所在的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这是根据党的组织原则和为使党内批评更富有成效而提出的处理办法。将批评信寄至被批评对象,实际上是给被批评对象提供了一次自我反省、自我改正的机会。另外,为了对党员的批评权进行保护,规定党员的批评信可以直接寄给被批评对象所在的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

  “ 党员有权要求党的组织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 "这是因为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和中坚,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决定力量。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75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深刻指出:“75年来,我们有一条基本经验,这就是:党领导的事业要取得胜利,不但必须有正确的理论和路线,还必须有一支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现在我们党和国家正处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全面振兴的重要历史时期,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而党员领导干部只有奉公守法,勤政廉政,正确、有效地行使手中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能得到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反之,如果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或政绩平平,或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党员应有权要求党组织罢免或撤换他。赋予党员这项权利对保证领导干部始终恪尽职守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这也是党员监督党员干部的一项重要举措。党员在运用这项权利时必须按组织原则办事,符合有关程序。

五、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党的组织原则要求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也是发扬党内民主的要求。"四个服从"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容,它从总体上确立了党内生活的秩序。在"四个服从"中,少数服从多数是基础,因为其他三个服从都是由它派生出来的。因此,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进行协商、酝酿,进行表决。这是我党长期以来的一个优良传统和特色。这里所说的"重要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的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由党组织集体决定的其他问题。之所以"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进行协商、酝酿",是因为我党正在领导一场前伟大的革命,即改革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过去相比,党所处的环境和所肩负的任务有了很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使党的决定特别是重要问题的决定既体现全局利益又兼顾局部利益,既体现长远利益又兼顾眼前利益,绝不可能是依靠某一个或某几个先知先觉者的全知全能或由少数人组成的小团体的卓越才智就能解决的问题。只有通过充分协商和酝酿,才有可能找到比较妥善圆满的解决办法。重要问题在充分协商和酝酿之后,按照问题的性质,需要进行表决;或者需要以表决的形式对在充分协商和酝酿之后仍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的意见作出决断。党员的表决权是由赞成、反对、弃权三个基本组成部分组成的。因此,参加表决的党员有表示赞成、反对的权利,也可以弃权。党员的表决权必须充分体现党员个人的意志,因为这对党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关系重大而影响深远。因此,党员行使这项权利必须慎重。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每个党员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民主权利。选举是党组织选拔任用党的领导干部的主要形式之一。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议指出:"培养和选拔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是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不动摇,保持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不断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推向前进,关键在我们党,首先在于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由此可见,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一项刻不容缓的重大任务。党员享有选举权就能最直接最简便地表达党员个人的意愿,也就能最直接最简便地表达多数党员的意愿,将那些符合"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标准,德才兼备的人选进领导班子。对被选举的党员干部而言,现阶段能否当选直接由党员自主决定,这是一种既有形又无形的监督。候选人只有被人民公认是坚持改革开放路线并有政绩的人,才有当选的可能。只有真正把党内优秀的同志选拔到领导岗位上,党的事业才能蓬勃发展。

  为保证党员选举权真正落到实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只有对候选人的情况了解得很清楚,党员才能作出选还是不选或另选他人的决定。为了防止选举变成一种形式主义,党员如果认为党组织提出的候选人不合适,可以要求党组织改变候选人。党员的这项权利是对党组织的有效监督,可以避免因党组织的失察而造成的损失。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组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这项规定,是为了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维护党员的正当权益;是为了避免党组织因对党员的处分不当或鉴定不客观而造成对党员进而对党的事业的不利影响。党纪处分,是把党组织对犯错误的党员,按照情节轻重和党章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党员鉴定,是党组织对党员个人所作出的书面评价,是党组织全面考察了解党员的依据材料。处分党员和给党员作鉴定都是非常严肃的事情。按照这项规定,被处分和被鉴定的党员有权向到会的党员和党组织说明情况、阐明自己的观点,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这也是总结沉重的历史经验教训的结果。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在以江青、林彪为首的反革命集团的操纵把持下,随时随地都可以用捏造的材料、莫须有的罪名打击诬陷任何党员和任何干部,本人只能接受而不准申辩才日果申辩,就被扣上"态度不老实"、"搞翻案"的帽子;其他党员为他作证或辩护,也会被说成"划不清界限"或"搞小集团"之类而受到株连,以致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现在党章把允许本人申辩和允许别人辩护,明确规定为党员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是付出沉重代价换取来的。

   处分党员时,允许本人参加和申辩,允许其他党员为其作证和辩护,这样规定既是对党员本人负责,也是对党组织负责。受处分的党员应实事求是地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申辩,帮助党组织对其行为准确定性,避免造成新的冤假错案。其他党员也应自觉主动地为受处分的党员作证和辩护,以帮助党组织弄清事实真相,对当事人作出正确的处理。特别强调一点,那就是党员在申辩时,其他党员在为其作证和辩护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作伪证者应受到党纪追究。

   党组织对党员作鉴定,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有权为其作证和辩护。在此基础上党组织就能够对党员作出客观、公正、准确的鉴定结论,无论是党员本人,还是其他为其作证和辩护的党员就会心悦诚服。进一步来讲,就会对党组织的依赖感大大增强,向心力和凝聚力也大大增强,从长远来看是有利于党的事业健康向前发展的。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党员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这是党的一条重要纪律。民主集中制是我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而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就必须增强党员的民主意识,使广大党员积极地、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在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之前,鼓励党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切实、认真、充分的讨论,发表各种意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二是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行动的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党内集中,就是全党意志的统一和行动的一致。就是把党员的意见集中起来,把党员的力量组织起来,形成统一的意志和力量。党内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这是因为党是有组织的部队,必须有集中统一的领导和严格的组织纪律,否则,各行其是,各自为政,党就会丧失战斗力,革命和建设事业就会遭受挫折和失败。党组织在讨论决定问题时,由于每个党员的成长背景、所受的教育、所处的社会环境、甚至每个人的理解力都是不同的,所以发生不同意见的争论是正常的现象。那么,出现分歧后,只能实行正确的集中,就是按多数人的意见办,"少数服从多数"。对于每个党员而言,党内集中具有绝对的权威,特别是持少数意见的党员,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党的集中,自觉地执行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所形成的决议和政策。这样的集中不是对民主的限制,而是民主的体现。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我们需要集中统一的领导,但是必须有充分的民主,才能做到正确的集中。当然,集中多数人的意见并不是以多数人意见的正确与否为前提,少数人的意见并不见得都是错误的。所以,党章规定,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如果实践证明他们的意见是正确的,那么,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逐渐认同他们的意见和主张,这就为党的决议和政策的修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就可以在新的基础上形成新的思想的统一。这样就可以避免党的工作出现重大的失误。如果实践证明他们的意见是错误的,他们就可能自觉自愿地放弃自己的主张,将自己的思想统一到党的决议和政策上来,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是威力比靠强制统一思想不知要大多少倍的真正的思想统一。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各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这是因为:党组织是由个体党员所组成的集合体。个体党员与党组织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离开了个体党员的具体活动,党组织就很难有效地发挥其整体功能;而对个体党员而言,没有党组织这个整体,个人的水平再高,能力再大,也将难有大的作为。只有想办法解决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的自己解决不了的重要问题,个体党员才能放下包袱,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能力,党组织作为一个整体才能发挥其强大有力的作用。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或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不服,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这是因为在党的历史上,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党组织对党员作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不当甚至完全错误的情况。所以,规定党员享有申诉权是为了保障党员权益不受侵害。此外,党员的申诉必须是逐级进行的。因为每一级党组织都有自己特定的职责和任务。只有基层党组织实在解决不了才能逐级向上申诉。这也是上级党组织通过受理党员的申诉,可以了解下级党组织的工作情况,从而督促下级党组织搞好工作,减少失误的一个有效的方法。

   党员的各项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其他党员的侵害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规定党员享有控告权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党员为坚持真理、坚持党的原则而揭发、检举某些人、某些组织的缺点和错误,并因此受到打击报复的事。为了弘扬正气、伸张正义,增强党员坚持真理、同党内不正之风进行斗争的决心和信心,党章规定了党员享有控告权。

  党员在请求、申诉和控告时,应有正当理由,实事求是;同时还有权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组织对于党员的请求、申诉和控告,都应该负责答复,不能无故拖延,不能采取不闻不问、推诿敷衍的官僚主义态度,更不准把控告信转到被控告的组织和个人的手中。

  上述八项党员权利,是受到党纪保护的,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每个党员对自己享有的民主权利,都应当十分珍惜,正确行使,既不能放弃自己的民主权利,又不能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违反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党的纪律。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为党员行使民主权利创造条件、提供保护,并对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作严肃的处理。

  最后,特别值得提出的是: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统一整体。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一方面,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例如,党员有被选举权,但如果某个党员不履行应尽的义务,成为不符合党员条件的特殊党员,他就丧失了群众基础。虽然他享有被选举权,但谁也不会选他。他的被选举权自然得不到充分的享有;另一方面,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例如,党员要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就必须同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但是,如果党员在党的会议上没有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权利,没有向党的领导机关提意见的权利,没有揭发、上诉、控告的权利,这种义务就无法履行。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是不同概念,各有自己特定的内容,但二者统一于党的利益、原则基础之上,都服从于党的现阶段任务和最终目标。党员履行义务是每个党员在高度觉悟的基础上,为实现党的纲领和完成党的任务所必须承担的职责;党员的权利,决不是用来谋取私利的特权,而是为了发挥党员的积极作用和维护党的利益所必须获得和行使的政治民主权利。这种义务和权利的有机统一还体现在双方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人们常说:"前人种树,后人乘凉","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作为后人有在革命老前辈种的树下"乘凉"的权利,有享受前人履行义务而打下的江山,享受今天幸福生活的权利;但今天后辈作为前人,又有为后人"种树"的义务,有披荆斩棘,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为后人享有权利创造更美好的幸福生活的义务。义务转化为权利,享受权利的同时又有为后来的人造福的义务。只有掌握党员义务和权利的这种辩证关系,才能充分体现工人阶级政党建设的本质特征。

  这样规定是因为在现实的党组织生活中,确实有些被批评对象听不进任何不同意见,特别是批评意见,一旦有人对自己提出批评意见,就很不高兴,甚至耿耿于怀,打击报复的事也时有发生;也有一些党组织无视党员的批评权,袒护被批评对象。将批评信直接寄给被批评对象所在的党组织,由党组织出面对批评情况进行核实后,对被批评者进行教育,帮助其提高认识,改正错误;直接将批评信寄给上级党组织便于上级党组织及时了解情况,督促下级党组织认真履行其职责,以免下级党组织因种种原因而忽视党员的权利。

  为了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党的各级组织直至中央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违纪的事实,有权要求处分违法违纪的党员。"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解放,给党的建设也带来了生机和活力,但也客观地造成了某些消极因素,使党组织的纯洁性和党员的先进性面临着新的考验。尤其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严重侵蚀了一些党员,特别是一部分领导干部,使他们背离了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而发生了腐败等违法违纪行为,党的性质、宗旨和任务决定了我们党任重而道远,决定了我们党在前进的道路上要有强烈的忧患意识,决定了我们党要以高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去落实从严治党的方针。因此,党章规定党员具有检举、揭发和要求处分违法违纪的党组织和党员的权利,意义重大而深远。但要注意一点:每个党员在充分运用这项权利时也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明确列举事实根据,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必须按组织原则办事,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便扩散、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