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请假行为,使全院教职工均严格执行学校的劳动纪律规定,以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我院教职工请假有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院长、院党委书记到外地出差,向分管校领导请假,并在党政办公室登记。
第二条 副院长、院党委副书记、系部室主任外地出差,向院长或院党委书记请假,并在党政办公室登记。
第三条 任课教师外出三天(含三天)以内的,需征得系部室主任同意,向教学副院长请假;外出三天以上七天以内,须向学院院长或党委书记请假;外出七天以上,学院批准后报学校人事部门备案,并在办公室登记。
第四条 办公室人员、实验室人员外出,半天以内的向党政办公室主任请假,外出一天需经行政副院长批准,并在党政办公室登记。一天以上需院长或院党委书记批准。
第五条 教职工离开徐州市需在党政办登记。
第六条 因各种情况需要请假的教职工,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因各种原因来不及事先请假的,要及时履行补假手续。完成各种休假之后,要及时履行销假手续。不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上课)的,作旷工处理。学院根据情况取消出勤奖励,取消年终评优资格;情节较重者,酌情扣除院发奖金。
第七条 依据学校文件精神(中矿委2005(1)),凡当月因个人私事请事假5-9天者,扣除当月1/4-1/2的岗位津贴,事假10天及以上者扣除当月岗位津贴。病假10-19天者,扣除1/4-1/2的岗位津贴,病假20天及以上者扣除当月岗位津贴。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