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从我校选派团干部和青年教师到县级团委挂职工作的通知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团中央、教育部党组《关于2013年从全国高校选派团干部和青年教师到县级团委挂职工作的通知》精神,共青团江苏省委、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决定从全省高校中选派团干部和青年教师到县级团委开展为期一年的挂职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工作的总体安排
1.名额分配
1~2人(可根据我校实际情况选派干部到新疆挂职)。
2.选派条件
本次选派对象包括共青团干部和青年教师。
(1)参加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政治素质好,作风过硬、能吃苦、有奉献精神;
(4)选派共青团干部以科级干部为主,选派青年教师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1973年8月1日后出生)。
3.报名和选拔
采取个人报名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每个二级单位党组织可推荐1人,在校内进行选拔考察。
4.挂职岗位
我校对口挂职岗位为连云港市灌云县团委副书记。到新疆挂职的团干部,拟安排伊犁州(江苏对口援建州)的县级团委副书记或书记助理。
二、选派干部的工作任务
1.推动基层工作。选派干部要对县级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工作情况进行扎扎实实的调查研究,着力推动全团重点工作在基层的落实,切实推动当地团的工作全面发展。
2.促进校地合作。选派干部要充分发挥所在学校的人才和智力优势,认真做好校地合作的桥梁纽带,努力为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规划咨询、技术支持、项目引进等力所能及的服务。
3.提高综合素质。选派干部要了解基层的国情、社情、民情,加深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理解,坚定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增强群众工作本领和社会管理工作能力。
4.锤炼优良作风。选派干部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利用挂职契机,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青年;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在全身心投入工作的过程中锤炼优良作风。
三、选派工作的具体规定
1.选派干部工作期限为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
2.选派干部在挂职期间,由派出单位、接收单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单位为主;不再从事原岗位工作,只转党、团组织关系,人事、工资关系不变。
3.原则上不得中断选派干部的挂职工作或对选派干部进行人员调整。
4.选派干部挂职期间保留学校的职务,其职务升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受影响;休假和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选派干部可参加公开选拔和本单位的竞争上岗。
5.选派干部在挂职期间参加接收单位的考核。挂职期满前,由接收单位做出鉴定,派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鉴定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
6.选派干部的住宿一般采取寝办合一方式,用餐统一安排在机关食堂。派出单位可根据选派干部所到地区的不同类别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7.选派干部有关待遇按《关于调整江苏高校到县级团委挂职团干部有关待遇的通知》(团苏委联(2011)44号)执行。到新疆挂职的人员,参照江苏省援疆干部的有关待遇规定执行。
四、工作日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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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关工作要求
1.积极支持选派干部开展工作。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要重视选派工作,认真抓好选派宣传动员、选拔审核等环节,保证选派干部的质量。
2.加强对选派干部的教育引导。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应与选派干部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和引导选派干部强化服务意识,努力提高工作水平,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3.注重对选派工作的宣传。各有关单位党组织要加大对选派工作的宣传。要注重发现、总结优秀选派干部的先进事迹,及时予以宣传报道。要大力推广团干部选派工作中形成的好做法、好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
特此通知
附件:选派干部登记表
校党委组织部
人事处
校团委
附件
选派干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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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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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单位党组织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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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委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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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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