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爱心扶助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胡婷发布时间:2013-10-31浏览次数:415

 请有意见和建议的老师把意见反馈给院工会主席翟石磊,邮箱calvinzahi@126.com。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加强救助制度的要求及全国总工会发【20116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会帮扶工作常态化长效化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建立起学校救助、教职工互济与志愿捐助相结合,工会运作的帮扶机制,特建立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爱心扶助金。

第二条 建立爱心扶助金的目的在于推进学校“送温暖工程”,倡导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奉献精神,为困难教职工办好事、做实事、解难事,实现对困难教职工的大力帮扶救助,使遭遇特殊困难的群众感受到各级组织的关怀,感受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爱,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第三条 爱心扶助金对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或者遭遇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的中国矿业大学在职事业编制教职工给予资助。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对遭受严重灾害的地区和群众的捐助。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爱心扶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扶管会)对爱心扶助金进行管理。爱心扶助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遵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接受中国矿业大学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监督,同时建立扶助金使用公开制度,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二章 爱心扶助金的筹措

第五条 扶助金采用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原则,其主要来源:学校的专项爱心资助经费;校工会专项爱心资助经费;教职工缴纳的扶助费;校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志愿捐助;扶助金的积累和增值。

第六条 学校的专项爱心资助经费、校工会专项爱心资助经费于每年的三月份拨付入中国矿业大学爱心扶助金专用账户。

教职工扶助费按年度缴纳,每年缴纳一次,每人每年缴纳100元。由所在单位的部门工会在每年规定期限内收齐并交到校工会财务部。扶助金不建立个人账户,教职工权利终止后扶助金不再退还。

校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可随时到校工会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扶助金的当年余款全部结转下年继续滚存使用。

第三章 扶助金的管理

第八条 扶管会成员由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校医院、监察处、审计处、产业党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及校教代会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职工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代表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及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和完善本办法; 审核决定扶助金接受捐赠、收缴、使用等管理情况;接受、审批教职工的资助申请,决定资助金额;审议通过其他涉及扶助金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扶管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校工会。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受理教职工扶助金的申请,核对汇总相关材料,提交扶管会研究;根据扶管会研究决定,办理资助发放的有关手续;负责扶助金的使用管理,并报告每年度扶助金收支情况;完成扶管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扶助金资金核算:受扶管会委托,在校工会财务账户内开设专门账户,由校工会财务部对扶助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管理。扶助金每年结算一次,定期向扶管会提交扶助金收缴使用情况报表及报表说明。

第十一条 扶管会每年向学校教代会或教代会执委会报告扶助金收支情况,经审议后在校园网、公告栏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学校纪检审计等部门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章 扶助对象

第十二条 爱心扶助金的扶助对象:我校在职事业编制教职工中,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低于600/月特困教职工;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低于800/月的贫困教职工;患严重疾病或者遭遇意外伤害而造成生活困难的教职工;其全额供养直系亲属患严重疾病或者遭遇意外伤害并导致本人严重生活困难的教职工;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教职工。

第五章 扶助内容及方法

第十三条 爱心扶助金的扶助专项内容有:困难教职工生活扶助、教职工医疗扶助(具体扶助实施细则详见附件一、二)、对受灾地区及群众的捐助。

第十四条 学校的专项爱心资助经费,校工会专项爱心资助经费,校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志愿捐助,扶助金的积累和增值等适用于生活困难扶助、医疗扶助、对受灾地区及群众的捐助,扶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比例由扶管会根据扶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 爱心扶助金申请及拨付

第十五条 本爱心扶助金申请及拨付程序:

(一)符合本章程第十二条内容之一的教职工,通过所在部门或单位的工会组织向扶管会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就重大疾病或突发性事件以及当事人的基本生活状况进行如实说明。

(二)扶管会接受申请后,召开会议对申请进行讨论,审核是否符合爱心扶助金使用条件及酌定给予扶助金的数额,资助结果在校园网及公告栏公示后拨付。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对于为爱心扶助金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扶管会向学校有关部门建议给予相应的表彰。

第十七条 每年11日至1231为一个爱心扶助金资助经费核算年度。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爱心扶助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411日起实施。

 

附件:

1、困难教职工生活扶助实施细则(试行)

2、因病致困教职工医疗扶助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一:中国矿业大学困难教职工生活扶助实施细则(20131023修改2稿).doc

附件二: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医疗扶助金实施细则(1023修改2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