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是学院各项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了加强学院公章的使用管理,保证该工作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行政工作办事程序,方便公务联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每使用一次公章都要认真、及时地进行登记,填写公章使用登记本,详细记录印章使用日期、使用事由、承办人、批准人等事项,以备将来查考。
第二条 公章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信笺、空白纸等无具体内容的凭证或纸张上加盖。
第三条 公章使用应在党政办公室内,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不得将公章携带出办公室以外使用。
第四条 公章管理人员要认真核对用印凭证,如无主管或分管负责人签字,不能使用公章。
第五条 公章管理人员要对用印留存的材料定期进行编号、整理、立卷归档。
第六条 公章要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妥善保管,平日随用随锁。重要的文件、材料、报表等,要保留领导签字的底稿或者复印件备查。
第七条 公章管理人员在加盖印章时,要注意加盖印章的实际材料与使用印章审批手续中内容和落款是否一致,要做到文印相符、款印一致。
第八条 公章一般加盖在年月日的中上方,上沿不压正文,下沿略压年月日,印迹要保证清晰、端正。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外国语言文化学院
2021年9月